三伏天到了,在高温天气下工作的劳动者能否及时获得高温津贴?昨天,记者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得知,按照涉及标准,用人单位决定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工作,要及时足额向劳动者派发高温津贴,标准为每人每工作日10元。用人单位要按规定实施高温津贴,如不按规定派发,劳动者再往市人社局检举。 用人单位决定劳动者在夏季高温天气下室外工作,当日最低气温超过35℃及以上或用人单位无法采取有效措施将劳动者工作场所温度减少到33℃以下(含33℃)的,各类用人单位都应该向劳动者缴纳高温津贴,标准为每人每工作日10元,且津贴不得列为最低工资中。 按照规定,凡工作场所不存在高温作业和夏季室外作业的用人单位,要必要调整高温劳动和睡觉制度,减少睡觉和减低劳动强度,不准缩短高温作业时间和加班加点,最大限度地增加职工因高温中暑导致的职业危害。
用人单位有误高温作业的劳动者供给充足的、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须的药品。不得以派发钱物替代获取防暑降温饮料;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冲抵高温津贴;不得以因高温暂停工作、延长工作时间为由扣减或减少劳动者的工资和奖金;不得决定分娩的女职工在35℃以上的高温天气室外作业及温度在33℃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。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重点强化检查,并未按规定派发高温津贴的用人单位,按照规定坦率惩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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